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经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2023年10月24日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学位授权点需定期接受核验。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重大需求,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工作主线,以构建完善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为保证,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调整优化,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